证券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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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根据,证券从业人员主要指下列人员:1.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五项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  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  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  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

证券从业人员

  摘要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主要指下列人员:

1.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五项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

  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

  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的专业人员;

  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

  1.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五项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

  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

  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的专业人员;

  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行为准则 性行为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客户是证券业的职业对象,客户的指令代表着客户的投资决策,关系到客户的投资利益。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客户的指令。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是他们的财产,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受客户委托代为保管这些财产,除非涉及违法行为,除有关法律特别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就客户的投资、资金、持有证券的情况秘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证券业务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又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同时又不断地开拓创新,推出新品种,发展新业务。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宽的知识面,要不断地学习,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证券市场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证券业是一个与国家利益、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证券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各经济主体权益的法律和制度,也是证券业务运作的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应该自觉,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4)积极投资者权益,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投资者的权益是证券业的职责,也是证券业赖以发展壮大的基础条件。“一切为客户着想”既是商家制胜的关键,也是立行业良好形象的根本。树立职业荣誉感,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是每一位证券业从业人员应有的行为。

(5)文明经营,礼貌服务,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文明经营、礼貌服务既是全心全意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要求。证券业作为“窗口”行业,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要满腔热情,积极主动,耐心周到,礼貌待人,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是证券市场的生命,是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基本原则。只有“三公”原则,才能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才能为证券业树立良好的信誉,才能使证券业得到规范发展。

  (6)服从管理,服从领导,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不仅行情瞬息万变,而且突发性的事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往往迅速而有力。纪律是事业成功的,在处理各项业务时,必须顾全大局,从国家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出发,服从领导,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自觉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7)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证券业务的运行有很多环节,需要从业人员团结一致、相互协作,发挥团队合作,碰到问题和矛盾时以平气的态度解决,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才能适应证券市场快速变化的要求。

(8)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以职谋私,不以权牟利。证券业从业人员要时刻记住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崇高,树立社会责任感,不仅不能在职业活动中以职谋私、以权牟利,而且要自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心他人,帮助他人,为社会公益活动奉献自己的爱心。

   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了有关法律,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

  (6)不得向客户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了上述。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xxx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考试时间 序号 考试名称 报名时间 考试地点 1 xxx次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全国统考) 1月9日至2月13日 、天津、、太原、呼和浩特、沈阳、、、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温州、泉州、拉萨等39个城市 2 第二次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全国统考) 4月10日至5月8日 、天津、、太原、呼和浩特、沈阳、、、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温州、泉州、拉萨等39个城市 3 第三次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全国统考) 7月17日至8月14日 、天津、、太原、呼和浩特、沈阳、、、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温州、泉州、拉萨等39个城市 4 第四次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全国统考) 10月8日至10月31日 、天津、、太原、呼和浩特、沈阳、、、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温州、泉州、拉萨等39个城市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公布,分别为在3月22、23日和6月21、22日和9月20、21日和11月29、30日举行。

   成绩

  合格分数标准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卷总分100分,考试合格线为60分,试卷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成绩有效期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科目长期有效。

  查询方法

考生可在考后一周进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点击图片进入证券考试平台,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成绩。[2]

   违纪处理

  为严肃考场纪律,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公平、,现对2014年第六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预约式考试违纪人员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取消3名违纪人员当场考试成绩,并给予禁考两年的处理。

  二、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对 “考试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的1名严重违纪从业人员给予注销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的处理。

相关违纪情况记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3]

   纲要

  xxx章总则

xxx条为适应证券行业的发展,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规范和指导培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订本纲要。

  第二条本纲要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划、部署与组织实施的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和培训。从业资格考试、专业水平考试的应试培训,在相关考试办法中另行。

  第本纲要中的从业人员是指会员公司中获得证券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培训由协会、会员公司和特别会员等培训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业人员培训应符合证券业特点,内容上要注重实效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第二章培训组织

  第六条协会的职责:

  (一)制订行业培训规划;

  (二)制订行业培训标准,组织编、审培训大纲和教材;

(三)建立行业培训资源共享机制,管理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和培训的信息;

  (四)组织培训调研,开展工作交流;

  (五)组织行业专题性培训。

  第七条会员公司的职责:

(一)建立内部培训制度,指定相关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协会的行业培训计划,配合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地方协会可根据协会的规划部署,负责组织所辖地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组织管理职责。

  第三章培训类别及内容

(一)后续职业培训。从业人员依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必须接受的持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从业人员违反行规、执业操守和行业公约等需要强制接受的培训。

  第十条后续职业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业操守、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等。

  第十一条培训的内容侧重法律法规、从业守则、操守等。

  第四章培训要求

  第十二条各培训单位举办的下列培训为后续职业培训:

  (一)由协会、会员公司和地方协会按照后续职业培训大纲组织实施的培训;

  (二)由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

  (三)由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业务准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则等业务培训。

  第十会员公司和地方协会自行组织的培训,满足下列条件,可作为后续职业培训:

  (一)培训内容为法律法规、职业操守、执业准则、操作规程及专业知识;

  (二)培训项目有明确的师资、讲义,且时间为4个学时以上。

  第十四条培训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过程中,各培训单位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定期公布培训计划;

(二)制订详实的培训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教务和会务;

  (三)多渠道选聘培训师资,逐步建立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四)培训实行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同时应有明确的考核结果;

  (五)设立培训质量评价环节,广泛征求培训意见和;

  (六)登记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

  (七)各培训单位实施的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在培训项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正式送交协会。

  第十六条培训可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育及国(境)外院校和专业机构的代培代训等多种方式。

  第五章学时计算

  ​职业培训学时是指在年检期间应达到的培训学时。从业人员年检期间培训学时为20学时(简称总学时)。

  第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的,培训学时全额计入培训总学时:

  (一)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业务操作和创新等内容的集中面授或远程形式的培训;

  (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法律法规、执业准则等专项培训;

  (三)会员公司和地方协会按协会制定的后续职业培训纲要组织的培训。

  第十九条会员公司或地方协会自行组织的、符合后续职业培训要求的培训,培训学时可计入后续职业培训总学时,但最高计时比例不超过总学时的50%。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接受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会计、法律、金融专业的教育,在年检期间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分别豁免后续职业培训总学时中的6学时、8学时和10学时。

  第二十一条培训不得少于6学时,考核采取闭卷方式,重点考核法律法规知识。考核不合格者,须再次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纲要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纲要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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