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公司是上海期货交易所(0305)、郑州商品交易所(0002)、大连商品交易所(0216)的会员单位,在国内三大交易所均拥有场内及远程交易席位。
公司秉承诚信、规范、务实、创新的旨,尽心竭力为社会进行期货投资交易服务,实现与客户共同发展的最终目标。
基本情况
经营范围
商品期货经纪
人民币玖仟万元
公司员工数
116
取得会员资格的期货交易所名称
上海期货交易所(0305)、郑州商品交易所(0002)、大连商品交易所(0216)
历史情况
时间
事件简称
事件内容
1995年11月22日
公司成立
1995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期审字〔1995〕142号)核准,于1995年11月20日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1995年11月2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
股东为高斯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和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100万元)。代表人为唐群雁。公司住所为市重庆34号。
2000年6月20日
公司住所、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
2000年6月20日,经高斯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住所由市重庆34号变更为市大街10号;注册资本由1100万元变更为4520万元;股东由高斯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和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100万元)变更为高斯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20万元)和金城置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
2003年8月14日
公司名称、股权、代表人、住所变更
2003年7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特派办(证监发〔2003〕117号)核准,股东由高斯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20万元,78%)和金城置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22%)变更为阳泉信达投资管理公司(3520万元,78%)和山西晋达碳素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22%);代表人由唐群雁变更为梁怀锁。公司名称由高斯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为晟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司住所由市大街10号变更为阳泉市德胜东街23号。
2003年8月14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变更登记。
2009年12月17日
公司注册资本、股权变更
2009年11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238号)核准, 公司注册资本由4520万元变更为7000万元;股东由阳泉信达投资管理公司(3520万元,78%)和山西晋达碳素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22%)变更为阳泉信达投资管理公司(3520万元,50.29%)和远鑫镍业有限公司(3480万元,49.71%)。
期货合同范本
本合同已于2007年10月31日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本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合格的通知(中期协函[2007]160),我 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启用。
目 录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1
客户须知·················································7
期货经纪合同·············································10
xxx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10
第二节 委 托············································11
第三节 金及其管理···································12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13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14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15
第七节 风险控制·········································17
第八节 现货月份平仓和交割·······························19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19
第十节 费用·············································20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20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21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22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23
第十五节 其他···········································23
附件一 手续费收取标准···································24
附件二 期货交易委托xxx授权书 ························25
附件三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授权书·························26
附件四 开户申请表(自然人)······························27
附件五 开户申请表(机构)································29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金以及追加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时间内存入所需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金安全存管的,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金的安全性。
九、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由于网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易出现延迟、中断;
4.如果您缺乏网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5.您的密码失密或被他人。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作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出示本人和授权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交易结果确认人的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法人开户须出示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出示代表人、授权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交易结果确认人的身份证,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客户须以真实的、的身份开户。客户须资金来源的性。客户须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性、有效性。
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xxx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xxx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xxx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向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开户xxx授权委托书。
客户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客户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
客户应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须对其xxx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xxx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xxx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xxx向客户负责,客户对xxx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期货公司委托人与xxx之间的委托关系,同时期货公司对于委托人和xxx之间所发生的行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知晓居间人承担民事责任
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居间人提供报酬,居间人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六)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对于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网站上取得执业资格并被公示的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期货业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期货公司承担。
(七)知晓期货金安全存管的有关
为保障期货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金存取的,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金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金账户,期货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金账户转账办理。
(八)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以下简称中国期货金中心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九)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
客户应知晓只有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方可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业务;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收付期货金,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乙方: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晟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xxx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xxx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性及有效性。
乙方声明并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金安全存管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 托
第五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乙方所选择的xxx(包括开户xxx、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均非甲方工作人员,xxx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 乙方如变更xxx,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节 金及其管理
第八条 甲方在期货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金中心的网站查询甲方的期货金账户。
第九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
第十条 乙方应当其资金来源的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件负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交存的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金:
(一)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资金调拨人的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金或者清算的差额;
(三)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银期转帐协议》的,出入金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金比例。甲方调整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金比例或者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金或者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或要求,向中国期货金中心报送乙方与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十七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并通过互联网,包括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易。
第十八条 乙方进行网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九条 乙方进行网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由于网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一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设定电话交易密码。交易时,按照资金账号、名称或姓名、电话交易密码下达交易指令。乙方同意,只要三者相符,相应的交易指令就视为乙方下达。并且交易指令的下达应完整、准确、清晰。
乙方电话报单密码: 。
乙方应确保电话报单密码安全,由于乙方原因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甲方提供下单电话为 (同步录音)。如电话线中断,或线正忙工作人员无法及时接听,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有效的证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删除)。
第二十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仓方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当修改的指令价格与原指令价格接近或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时,有可能出现原指令与修改指令均成交的情况,对这种重复成交的交易结果,乙方应当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二)交易价格超出乙方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三)因甲方交易编码输入错误,乙方交易结果未在其编码内但确在交易所场内成交的,此交易有效。甲方应在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特别说明。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二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金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收盘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金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金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金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条 中国期货金中心的网址为,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金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为 。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金中心的有关,及时修改密码。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中国期货金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2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中国期货金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
。
第三十 除采用中国期货金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同时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金通知、单独调整金通知等文件:
(一) 。
(二) 。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金之外的调整金通知:
□网站公告 甲方网址营业场所公告
□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时,可以将发生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一方承担。
第四十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一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四十二条 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率=--------x xxx 风险率越大,风捡越大
客户权益
履约金-根据甲方的金比例乙方所持头寸占用的金总额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余额±当日资金存取±当日平仓盈亏
±实物交割款项-当日交易费用±当日浮动盈亏
当风险率<xxx,甲方根据乙方可用资金量来接受客户的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xxx,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新单指令;
当风险率>xxx,甲方不仅不能接受乙方的报单指令.而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金通知书和平仓通知。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 当乙方的风险率>xxx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第四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对其超量部分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六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七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行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平仓。
第四十八条 甲方平仓不符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九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的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八节 现货月份平仓和交割
第五十一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的期限前_5_个交易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程序确认。乙方申请实物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否则,甲方有权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五十二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甲方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或票据,并资金来源的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超过上述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金、凭证或票据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乙方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均自动进入交割程序,交割按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套期保值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五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五十八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五十九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http://www.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六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当日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六十五条 除本合同第六十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xxx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六十七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六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七十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一条 甲方、乙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七十二条 由于地震、火灾、xxx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非法登陆等风险的发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七十六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 提请 甲方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向 甲方所在地 起诉。
第十五节 其他
第七十七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金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七十八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手续费收取标准》、及其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晟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 (签字或盖章)
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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