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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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立 1995年5月10日,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职发[1995]54号),国家开始实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2月25日,人事部、财政部引发印发《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003年3月14日,人事部、...

  制度建立

1995年5月10日,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职发[1995]54号),国家开始实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2月25日,人事部、财政部引发印发《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003年3月14日,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注册资产评占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3]19号),2003年9月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03]3号)

  2004年1月14日,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 5号)

  2005年1月14日,人事部印发《关于做好、澳门居民参加xxx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

  

2007年5月30日,人事部、国务院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向居民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资格行政许可和认定。

  2014年10月10日,《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注册资产评估师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主管部门

考试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行业发展

  财政部发布《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在总结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已有成就的基础上,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企业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等需求出发,按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要求,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未来5年的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划。

  《规划》指出,资产评估行业是运用专业优势,对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价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的现代服务业。《规划》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六项主要发展目标。一是法律制度基本健全、有效实施。着力推动资产评估立法工作,加强资产评估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二是执业范围和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力争实现资产评估行业传统业务收入年递增20%以上,全部收入300亿元的目标。三是资产评估机构规模优化、布局合理。重点培育5家左右年收入超过10亿元、2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5亿元的特大型资产评估机构。积极扶持5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1亿元的大型资产评估机构。四是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科学、核心竞争力增强。资产评估机构健全各项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五是从业人员队伍壮大、素质过硬。制定和实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规划,努力打造300名左右能够提供高端服务的复合型人才,培养5000名左右业务,执业人员数量超过10万人,从业人员数量超过30万人。六是执业切实改善、规范有序。

  《规划》要求,资产评估行业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熟悉和掌握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现代金融业务,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深化国有企业,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等提供全方位服务。财政部门要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强化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为行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资产评估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加业协会组织体系建设,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完善和发展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深化资产评估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并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

   考试制度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国,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根据《关于同意、澳门居民参加xxx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的、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科目

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是:《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5科试卷全部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主、客观题均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5个科目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部分组成,分别在答题卡和答题纸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可携带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储编辑功能)。考试分5个半天进行。《资产评估》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其余4科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则上在省辖市以上的城市设立考点。

  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时间确定:9月7-8日

   免试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试《财务会计》。

   报名时间

  一般在当年的4月至5月报名。

   报名方法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

  一般在每年9月的xxx个周末。原定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具体考试时间为9月6日、7日。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4年9月6日

   上午 8:30-11:00 《经济法》 下午 13:00-15:30 《财务会计》 下午 16:30-19:0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2014年9月7日

   上午 9:00-11: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下午 14:00-17:00 《资产评估》

  根据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最新发文《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将延期举行》获悉: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将延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暂未公布,请考生随时关注官网。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一般设在60分。

   成绩管理

  考试以3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报科目的考试。

   注册登记制度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注册时间

  考试合格者取得资格证书后,须在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3.经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在资产评估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的;

  3.事处罚的。

   有效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主动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

   注册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现注册不符合的,将通知有关省级管理部门撤消注册。各省级管理部门依本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的,可以向省级管理部门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复议。

   注册证核发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的发放情况,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向人事部备案。

  凡脱离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岗位连续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注意事项

  一、《资产评估》:适当调整。由于该课程的教材在2002年时就曾做过较大的调整,因此2003年的变化不大,主要将评估程序从《资产评估报告》一章中分离出来,单列《资产评估程序》一章。此外,有关方面针对教材中有争议的内容做了修改。

  二、《经济法》:应势而动。随着职能的转变以及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的,许多法规、规章都发生了变动,此次修订《经济法》教材主要就是围绕这些变动来进行的。

  三、《财务会计》:略做修改。《财务会计》与《资产评估》相同,此次调整幅度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十章整个章节全部重写;第三章《存货》的第四节《存货的期末计量》部分做了修改;第五章中的后续部分,删除了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内容。

  四、《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注重实用。2003年的《机电设备评估基础》科目对评估实际工作的需求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更注重实际和应用。

  五、《建筑工程评估基础》:大幅调整。2003年《建筑工程评估基础》科目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定位,重新进行了调整,减少了纯专业理论的内容,增加与评估相关的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内容。具体的调整如下:删除了原教材中《建筑工程地基》、《建筑结构受力分析》章节,将原教材《建筑工程功能评价与质量判定》章节扩充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损伤检测》和《建设工程财务评价与功能评价》。

  六、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公开发布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和认定。

  七、2014年10月10日,《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注册资产评估师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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