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Trademark Management) ,商标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的商标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和企业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所依法进行管理,既包括国家主管机关对商标的行政管理,也包括企业对商标的经营管理。狭义的商标管理仅指国家主管机关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中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管理是指狭义的商标管理。[1]
商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的注册管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商标的印制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又分为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两大类。[1]
2.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和减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3.监督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4.制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正当竞争和合法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企业要不断提高商标意识,学习和了解商标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规定,积极主动地制定商标管理制度,对商标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一般说来,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应设立专门职能部门,全权负责企业商标管理与决策
企业领导集团要对商标工作予以充分重视,把制定商标战略纳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系统中。现在虽然不少企业加强了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工作,但管理职能分散,职责不清,不利于科学管理。从实践经验来看,不宜将商标管理分散到多个职能部门。规模大的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部门,也可以将管理工作归并到一个综合性的商标职能部门。如白鸽集团专门设立了商标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商标工作。
2.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商标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如对商标的设计,在申请前由商标职能部门提出后,要有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以审核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标识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如何管理。对商标的印制生产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从而使注册商标的日常使用制度化、规范化。
3.重视企业商标档案管理,发挥商标档案作用
企业商标档案是企业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保存下来的有关文件材料。企业商标档案是否完整和管理好坏,关系到商标能否切实得到有效的保护。如两个申请人同日在同一种商品上申请同一注册商标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同日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使用在先为主的原则,驳回其他人的申请。这时企业设计使用过的商标原始资料就成为关键证据。做好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收集与商标注册相关的文件,包括设计过程、设计说明、设计日期、申请日期等;
二是收集整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材料,包括全面的商标案件投诉材料,执法机关检查和处理情况等。
三是收集整理商标使用于每个商品的营业成绩记录,用于宣传商标的广告等。
企业建立商标档案,一般情况下,以一件商标建一份档案为佳。这些档案,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和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时发挥作用。
4.形成企业商标体系,增强商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商标体系是由企业若干个商标及其活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而构成的一个企业整体商标的总称。企业商标体系的形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商标意识浓厚,形成了商品与商标有机结合的良性格局;拥有若干个注册商标,它们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倘若只有两三个商标,是难以形成体系的;
(2)各个商标具有较强的整体功能,基本达到“三统一”,即商标行为与经营行为统一,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统一,商标优势行为与企业优势统一;
(3)企业商标行为规范科学,企业的商标信誉高,有一个或多个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为企业带来好的经济效益。确立企业商标体系有利于推动企业商标工作的整体发展。
5.积极协助执法机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
并将打假活动的相关资料留存入档,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是商标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商标行为是否规范,商标立法是否完善,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敬业,都可以在商标使用和管理环节上得到检验和评价。
所谓商标标记的管理,就是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也就是检查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标明商标标记。商标标记是区别某一商标是否注册的显著标志。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而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则不享有有此种权利。
商标使用范围的管理就是指检查商标使用是否核定商标的范围。注册商标应当在其所核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就不具有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标志的管理是指对注册商标的标志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以及是否侵犯他人驰名商标进行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商标必须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使用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颜色或各要素的组合,并且具备显著特征。另外,商标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4.对注册商标是否使用的管理。
企业抢先注册商标体现其较高的商标意识,应当鼓励。但是商标注册后长期搁置不用就会使商标功能丧失,商标价值难以实现,而且这种虚位也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因此使用注册商标既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但均须依法进行。商标注册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后,其转让才合法有效。若商标注册人不依法定程序而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违反此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被许可人没有依法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处以罚款。
6.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管理。
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管理是指工商行政部门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监督商标使用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活动。
注册商标被撤销核准注销,将导致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终止。但是该被撤或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的影响未在商品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完全消失,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往往还会在市场滞留一定时间。为了避免商标混同现象,维护消费者利益,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被撤的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销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是注册商标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的情况除外。
8.对《注册商标证》的管理。
《注册商标证》是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授予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商标专用权归属纠纷的依据,商标注册人应妥为保管,不得外借、转让、涂改、伪造,若有破损或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9.强化注册的管理。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原则,商标不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未注册商标得不到法律的专有保护。
1.查处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主要是查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督促、强制必须注册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3)查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按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在同一中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易于造成混乱时,或者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都应禁止使用。
2.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质量的管理
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法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或者其服务质量低劣,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1]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商标印制单位准入制度的管理。要从事商标印制的企业,必须申请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二、对商标印制委托人的管理
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及其他商标使用人)的管理,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三、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管理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非法印制行为应包括:(1)未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证书》,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2)未取得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而承印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3)违反《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冒充注册商标的。(4)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印制禁用商标的;(5)印制注册商标时,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6)接受被许可人委托印制商标的,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7)印制的商标构成侵权的。
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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