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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经典案例经办知识产权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福田******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06号】;  2、东莞市金王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行政诉讼案件[案号为(2007)一中行初字第82号];  3、方展崇上诉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苏泊尔压力锅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佛...

  经办经典案例 经办知识产权

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福田******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06号】;

  2、东莞市金王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行政诉讼案件[案号为(2007)一中行初字第82号];

  3、方展崇上诉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苏泊尔压力锅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苏泊尔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4号];

  4、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太平洋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2005)江中法民四初字第165、166号];

  5、广东泰可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广州润亮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张继伟、程红亮、曹艳丽、刘胜振和吕梅霞其他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16号];

  6、李卓娟(汕头市澄海区广益宇星玩具厂业主)诉广东省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纠纷系列案[(2005)汕中法行初字第5、6、7、8、9号];

  7、陈曲波、广州市友立佳电器有限公司诉慈溪市宜百家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2006)甬民四初字第118、119号];

  8、陈曲波、广州市友立佳电器有限公司诉崔昕高(宁海县西店精灵电器厂的经营者)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2006)甬民四初字第114、115、116、117号];

  9、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2005)津行初字第27号];

  10、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悦耳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宣告无效,深圳市金士吉康复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第97209013.4号专利请求案;

  11、四川江口醇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信和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顺德新基分公司、中山市信和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湖北襄樊三九酿酒厂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

  12、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林锦泉(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乐怡家百货店经营者)、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

  13、南京优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优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中怡科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4、广东光时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IBM)广州分公司、国际商业机器(IBM)中国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商业机器(IBM)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软件销售合同纠纷案;

  15、全国首例涉及google广告中所使用的关键词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16、被告是于20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7、弓箭国际与****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号:(2010)厦民初字第145号];

  18、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许志强、余世航、朱培旭、黎达文之间的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案号:(2011)穗中法民三重字第2号】;

  19、广东恒洁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恒洁卫浴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恒洁陶瓷有限公司诉潮州市群发卫浴配件有限公司、邱奶儿(台州市椒江恒洁卫浴器材厂的经营者)、张金华(台州市椒江恒洁卫浴器材厂的实际经营者)、邱美玲(台州市椒江恒洁卫浴器材厂的实际经营者)和于群亮(宁波市江东现代商城于华机电设备商行的经营者)的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1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商标行政案例

  1、广州找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对出版公司(WEST PUBLISHING CORPORATION)的第3929641号商标FINDLAW 案;

  2、刘羽波撤销莱雅公司(L OREAL SOCIETE ANONYME)的第G791604号注册商标GLAM SHINE 申请案;

  3、刘羽波撤销莱雅公司(L OREAL SOCIETE ANONYME)的G795120号DOUBLE EXTENSION 申请案;

  4、刘羽波申请撤销莱雅公司(L OREAL SOCIETE ANONYME)的第1905414号水晶璀璨申请案;

  5、立天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广州市泰田贸易有限公司的第3586654号商标ARC-FLASH答辩案;

  6、立天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泰田贸易有限公司的第3586640号注册商标ARC-FLASH答辩案;

  7、斯盖普有限公司申请彭华432522197608294879的第420690号商标skype答辩案;

  8、第5164609号法律快车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例

  三一重工诉福田雷沃等专利侵权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06号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xxx:胡少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xxx:李凡湘,湖南云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田雷沃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张家界宣化高新技术开发区。

  代表人:赵旭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xxx:邓尧、徐满霞,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耀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龙潭新基28号。

  代表人:马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xxx:马玉龙,广州市耀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股份公司)诉被告福田雷沃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股份公司)、被告广州市耀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南机械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公司委托xxx胡少波、李凡湘、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委托xxx邓尧、徐满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耀南机械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公司诉称,2001年11月1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12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257266.7。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混凝土泵车的行为涉嫌原告三一重工股份公司的专利权,且制造、销售产品数量巨大,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算是。被告耀南机械公司作为涉案泵车的使用者,在得知涉案泵车为侵权产品后,依法应停止使用该侵权产品。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福田股份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库存侵权产品,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16万元。3、被告福田股份公司支付原告因调查、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4、被告耀南机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下材料:

  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上拟证明三一重工股份公司系本案的适格原告。3,福田股份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原告拟证明福田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是被告福田股份公司的曾用名。4,耀南机械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耀南机械公司系本案被告。

  5,实用新型专利证书。6,实用新型专利年费交纳收据。7,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以及第13478号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上原告拟证明原告拥有专利号为ZL01257266.7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稳定有效。

  9,专利要求书,你证明原告专利权的范围。

  8,公证书,你证明被告福田股份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耀南机械公司使用被控侵权产品。

  补充1,刊物《建筑机械》2007.1月上半月刊。补充2,刊物《混凝土》。补充3,刊物《建筑机械》2008.6月上半月刊。以上原告拟证明被告福田股份公司销售被控看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实施了许诺销售的行为。

  补充4,刊物《建筑机械》2008.5月上半月刊。补充5,泵车销售合同(一)。补充6,泵车销售合同(二)。以上原告拟证明原告销售一台专利产品的利润。

  补充7,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收据,拟证明原告为调查、侵权所支出的费用。

  补充8,国家发展和委员会2006年第50号公告,你证明产品型号为FHM5391THB的泵车系福田股份公司所生产的。

  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对原告提交的5-7没有。对原告提交的9的真实性没有,但认为原告的专利是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应属于无效专利。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对原告提交的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公证书的取证手段不,公证书上照片铭牌上所显示的上产时间与被告福田股份公司使用曾用名的时间不一致,的事项并不能证明涉案泵车是被告福田股份公司所生产的。被告福田股份公司确认补充材料1-3的真实性,但认为中所指的泵车并不是涉案的泵车,因此该并不能证明被告于2006-2007年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内高福田股份公司对补充4的真实性没有,但对原告里屯的计算方式有,对补充5、6的真实性即合同履行情况不予确认。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认为补充7并不能证明原告为调查、侵权所指出的费用。对补充8没有。

  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辩称:1、福田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未原告的专利权。2、原告三一重工股份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并无法律依据。3、福田股份公司已经依法启动专利无效程序。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下材料:

  1,专利号为9824320.8的双料斗混凝土输送泵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书及说明书。2,日本专利JP特开2001 – 88081专利要求书及说明书。3,日本专利JP特开2001-8801专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文。以上拟证明原告所拥有的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4,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5,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以上拟证明被告以针对原告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受理。

  被告耀南机械公司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庭后,被告耀南机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七份:

  1,机动车销售统一。2,耀南机械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一)。3,机动车车辆保险证。4,机动车行驶证。5,马玉龙与福田股份公司销售分公司之间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6,广州市商业银行电汇凭证。以上拟证明涉案泵车系马玉龙福田股份公司购买。

  7,耀南机械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二),拟证明耀南机械公司在购买涉案泵车后未对车辆进行过改装。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公司对被告耀南机械公司所提交的以上均没有。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对耀南机械公司提交的的真实性无,但对关联性有。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日,原告三一重工股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12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257266.7。2008年6月20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专利年费1200元。2008年10月31日,本案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无效,该无效宣告请求被受理。2009年6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本案专利有效。

  涉案专利的要求1为:一种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包括输送缸、砼活塞、水箱、主油缸活塞杆,主油缸,其特征在于:砼活塞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连接,将主油缸行程加长,主油缸的尾端连接限位活塞油缸,限位活塞油缸内有限位活塞,限位活塞油缸连接换向阀,由换向阀通过单向阀连接压力油源。

  2008年6月5日,原该的委托xxx罗俊杰对一辆停放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滘南龙潭村万年大街直二街车牌号为粤A80840的混凝土泵车的外观以及涉嫌侵权的相关部件进行了拍照和。广州市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上述行为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8)粤穗广证内经字第55884号《公证书》,原告为本次公证支出费用2000元。

  从《公证书》上可看出,被控侵权泵车有输送缸、砼活塞、水箱、主油缸活塞杆以及主油缸。其中砼活塞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连接,主油缸的尾端连接限位活塞油缸,打开该油缸后能看清楚看见有一限位活塞在内。限位活塞油缸与一盒装部件相连接,盒装部件下方置有一个阀门,阀门通过胶管与压力油源相连接。另据公证书图片所示,输送缸长约212厘米,主油缸长约243厘米。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不同的地方在于:1、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主油缸行程加长的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产品的限位活塞油缸虽然也与换向阀相连接,但涉案泵车的换向阀并不等同于原告专利产品的换向阀,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3、被控侵权产品时通过手动截止阀连接压力油源,而不是通过单向阀连接压力油源。被告确认其换向阀是起换向作用的,而其截止阀起类似于开关的作用,目的在于锁定液压油,而且液压油只能通过截止阀单向流入限位活塞油缸,而不能倒流。除此之外,被告福田股份公司承认被控侵权产品具备原告专利产品的其他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说明书载明,在泵车正常工作时,压力油通过单向阀、换向阀进入限位活塞的后腔,将限位活塞推到前段挡圈处,由于单向阀的锁定,液压油不能从限位活塞油缸的后腔跑出,所以限位活塞不能后退。当主油缸活塞杆碰到限位活塞时就被限位活塞挡住,使砼活塞保持在工作。当需要清洗或更换砼活塞时,控制换向阀换向,使限位活塞油缸与邮箱相通,液压油可流出,由于没有了单向阀的锁定作用,点动操作主油缸活塞杆后退时,主油缸活塞杆就可推动限位活塞一直后退到底,使砼活塞退入水箱中。对砼活塞进行清洗或更换完毕后,盖上水箱盖,再控制换向阀换向,使限位活塞后腔通过换向阀和单向阀与压力油源连接。压力油通过单向阀、换向阀进入限位活塞的后腔,将限位活塞再推到前段挡圈处,由于单向阀的锁定,液压油不能从限位活塞油缸的后腔跑出,所以限位活塞不能后退。当主油缸活塞杆碰到限位活塞时就被限位活塞挡住,使砼活塞又保持在正常工作。

  《公证书》中的照片显示涉案泵车的车友以及车身两侧均标有福田重机FOTON等字样以及福田汽车商标标识(由银色斜纹构成的三角形);车臂架则标有福田重机的字样。涉案泵车的车身还挂有一块铭牌,铭牌写有中国 福田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制造、福田牌混凝土泵车、FOTON CONCRETEPUMP TRUCK、型号FHM5391THB等字样。涉案泵车本身两侧及车臂架则标有耀南机械FHM5391THB等字样。

  根据中华人民国发展和委员会2006年第50号公告及其附件所示,型号为FHM5391THB的泵车系福田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根据福田股份公司的工商档案第3页第1行所示,福田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福田股份公司的曾用名。

  机动车销售统一载明马玉龙曾向福田股份公司销售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型号为福田牌FHM5391THB的混凝土泵车,购买价格为2266200元。机动车辆保险证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均载明车牌号为粤A80840的机动车的车辆所有人为马玉龙,车辆品牌型号为福田牌FHM5391THB。

  被告耀南机械公司所提交的证明书(一)载明,马玉龙于2007年4月22日从福田股份公司购得混凝土泵车一台(车牌号:粤A80840),现已将该泵车租给耀南机械公司使用。被告耀南机械公司所提交的证明书(二)载明,马玉龙及耀南机械公司自购买泵车之日起至今未对泵车进行过任何改装。以上证明书均有马玉龙的签名并加盖有被告耀南机械公司的公章。被告耀南机械公司承认其为涉案泵车的使用者。

  根据《建筑机械》2007.1上半月刊以及《混凝土》2007.1月刊显示,被告福田股份公司于2006年销售泵车近100辆。《建筑机械》2008.6上半月刊刊登了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平先生的。涉及企业、企业售后服务、企业展望以及企业所生产的泵车的品质状况和性能状况以及销售状况等内容。还提及福田股份公司2007年度泵车销量突破100辆。根据《建筑机械》2008.5上半月刊显示,三一重工股份公司于2007年实现营业收入91.45亿元,实现净利润19.06亿元。

  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到大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一施工场地对正在使用中的上述被控侵权混凝土泵车(粤A80840)进行了现场勘查。经测量,输送缸长约210厘米,主油缸长约240厘米。

  本院认为,三一重工股份公司是名称为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受法律。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范围的问题。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相比对后,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范围,理由如下:

  1、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主油缸行程加长的技术特征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专利中关于主油缸行程加长这一技术特征主要体现为主油缸的长度长于输送缸的长度。根据《公证书》所示,涉案泵车的主油缸长约243厘米,输送缸长约212厘米。经现场勘查,输送缸长约210厘米,主油缸长约240厘米。主油缸长度明显长于输送缸长度,即体现在主油缸行程加长,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主油缸行程加长的技术特征。

  2、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限位活塞油缸虽然也与换向阀相连接,但涉案泵车的换向阀并不等同于原告专利产品中的换向阀,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的问题。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虽然坚称,与原告专利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换向阀换向更快,效率更高,但同时承认该换向阀的xxx作用就是换向,从而达到控制液压油进出限位活塞油缸的目的。原告专利说明书清楚载明,当需要清洗或更换砼活塞时,控制换向阀换向,使限位活塞油缸与邮箱相通,液压油可流出。对砼活塞进行清洗或更换完毕后,盖上水箱盖,在控制换向阀换向。是限位活塞后腔通过换向阀和单向阀与压力油源连接。压力油通过单向阀、换向阀进入限位活塞的后腔。由此看出,原告专利产品也是通过换向阀的幻想功能达到控制液压油进出限位活塞油缸的目的。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涉案泵车的换向阀与原告专利的换向阀都起换向作用,两者并不存在差异,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换向阀实质上就是原告专利产品中的换向阀,被控侵权产品具备限位活塞油缸与换向阀相连接的技术特征。

  3、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辩称由于被控侵权产品时通过手动截止阀连接压力油源,而不是通过单向阀连接压力油源,因此不具备换向阀通过单向阀连接压力油源的技术特征。根据原告专利说明书所示,原告专利产品中的单向阀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起锁定液压油,使液压油不能从限位活塞油缸的后腔跑出的作用。当需要对砼活塞进行更换或清洗时,可解除单向阀的锁定作用,使液压油流出。当对砼活塞进行换向或清洗完毕后,可通过换向阀花,使液压油通过单向阀进入限位活塞油缸。由此看出原告专利产品中的单向阀起类似于开关的作用,目的在于锁定液压油,且液压油只能通过单向阀单向流入限位活塞油缸,而不能倒流。被告承认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手动截止阀也起类似于开关的作用,目的也在于锁定液压油而且液压油也只能通过截止阀单向流入限位活塞油缸,而不能倒流。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截止阀实质上就是原告专利产品中的单向阀,被控侵权产品具备单向阀通过单向阀连接液压油源的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的专利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

  关于福田股份公司是否为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的问题。本院认为,福田股份公司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理由如下:

  1、根据《公证书》所示,涉案泵车的车头以及车身两侧均标有福田重机FOTON等字样以及福田汽车的商标标识(由银色斜纹构成的三角形);车臂架则标有福田重机的字样。

  2、涉案泵车的车身还挂有一块铭牌,铭牌写有中国 福田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制造、福田牌混凝土泵车、FOTON CONCRETEPUMP TRUCK型号FHM5391THB等字样。

  3、被告耀南机械公司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以及证明书(一)均清楚载明福田股份公司系涉案泵车的销售者。机动车辆保险证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均载明涉案泵车的品牌型号为福田牌FHM5391THB。根据中华人民国发展与委员会2006年第50号公告及其附件所示,型号为FHM5391THB的泵车系福田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根据福田股份公司的工商档案第3页xxx行所示,福田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福田股份公司的曾用名。被告福田股份公司承认福田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系该公司的曾用名,但认为2006年12月14日该曾用名已变更,因此2007年5月福田股份公司不可能再以福田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泵车,而应以福田雷沃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生产,从而否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生产。本院认为,铭牌问题有可能是由于福田股份公司在更名后没有及时更换铭牌,而继续使用原来已印好的名牌所导致的。根据现有已足以证明福田股份公司系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及时铭牌却又问题,也不影响本院对该问题的认定,对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被告福田股份公司生产和销售了侵权产品。

  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辩称耀南机械公司在购买泵车后有可能对车辆进行过改装,因此,耀南机械公司所使用的泵车与福田股份公司所制造的泵车泵送构造有可能不一致。即使耀南机械公司所使用的泵车了原告的专利权,也不能代表福田股份公司所制造的泵车了原告的专利权。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被告耀南机械公司所出具的证明书(二)载明,自购买泵车之日起,马玉龙以及耀南机械公司均未对泵车进行过任何改装。且按照被告耀南机械公司的陈述,如果涉案泵车需要改装或者维修,均须由制造商的售后服务人员来进行。

  2、从《公证书》中的照片以及现场勘查的情况不能看出涉案泵车有改装过的痕迹,并且被告福田股份公司没有证明耀南机械公司曾经对涉案泵车进行过改装。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耀南机械公司在购买泵车后并没有对该车辆进行过任何改装。耀南机械公司所使用的涉案泵车的泵送结构与福田股份公司所制造的泵车的泵送结构一致。

  关于被告福田股份公司是否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的问题。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意思表示。原告所提供的只能证明福田股份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接受采访的时候介绍了泵车的品质状况和性能状况,这种介绍行为与通常理解的做广告行为有本质差异,不属于许诺销售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所提供的只能证明福田股份公司于2006-2007年所生产的所有型号的泵车的整体销售量,但并不能证明涉案原告专利权的泵车的销售量。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公司以福田股份公司所有类型的泵车的销售量作为其计算损失的一句是不合理的。另外,泵车包含车头、车身、车臂架等部件,在本案中,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只是在泵车的泵送机构中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但在泵车的其他部分并没有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原告所提供的只能证明销售一辆泵车的整体利润率,但并不能证明泵车的泵送机构所产生的利润率,因此原告以其一辆泵车的利润来计算部件所获利润的损失明显不合理。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的不能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其损失的情况,也没有证明被告的获利情况,因此本院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的性质与情节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合理费用的问题,原告为诉讼所指出的公证费和差旅费为本案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库存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库存的侵权产品,也未能证明其商誉受到影响,对于上述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xxx百三十四条xxx款第(一)、(七)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xxx款、第五十六条xxx款、最高《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田雷沃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 01257266.7、名称为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耀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 01257266.7、名称为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三、被告福田雷沃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指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

  四、驳回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加倍制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320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20元。被告福田雷沃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广州市耀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

  审 判 长 黄雪梅

  审 判 员 陈伟

  审 判 员 王 维

  二00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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