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商品交易场流通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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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会旨   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会员的权益,开展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理,促进我国大商品现代流通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工作职能   ●组织和实施本行业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本行业发展规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协助与配合相关部门对行业进行指导,加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的市场秩序建立;  ●发挥与行业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商品交易场流通分会

  分会旨

  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会员的权益,开展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理,促进我国大商品现代流通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工作职能

  ●组织和实施本行业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本行业发展规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协助与配合相关部门对行业进行指导,加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的市场秩序建立;

  ●发挥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和要求,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

  ●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发展经济合作,对外贸易、技术开发、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合作与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本行业的企业与产业发展;

  ●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构建诚信体系;协助制(修)定本行业国家、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各种人才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水准;

  ●组织做好行业咨询评估、宣传推广、资质认定、知识产权、投融资及其他中介服务,表彰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会员及从业人员;

  ●承担部门和联合会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任:

  冯耕中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

  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柴跃廷 博导 国家电子商务专家、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常 清 中国农业大学博导、原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期货市场创始人之一

  胡愈越 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教授

  赵 娴 物资学院经济学院院长

  彭雪峰 博士,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家委员:

  旭 物资学院副教授、博士后、中国物流技术协会常务理事

  刘 莉 宁波大红鹰学院院长

  李大鹏 交易所顾问、纽约商品交易所设计师兼软件工程部主任

  关 键 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世俊 郑州郑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邹建中 广州保税区广保商品交易商务有限公司总裁、原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副总裁

  

赵绍辉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物流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时力永联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总 经理

   自律规则

  (一)商品现货市场电子交易业务规则体系参考目录

  (二)中国大商品现代流通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三)中国大商品现代流通行业自律公约

   研究

  · 《促进中国大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发展》(国家发改委)

  · 《全国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国家商务部)

  · 《商品现货市场监管模式、体系与政策研究》(国家商务部)

  · 《全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15)》(国家商务部)

  · 《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子规划》(上海市浦东商务委员会)

  · 《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与上海浦东新区大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研究报告》

  (上海市浦东商务委员会)

  · 《提升发展上海大商品交易市场的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研究》(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中国大商品交易市场现代物流发展模式与对策研究》

  · 《中国有色金属行业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与对策研究》

  · 《中国钢铁行业交易市场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发展模式与对策研究》

  · 《中国白酒行业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与对策研究》

  · 《中国不锈钢及有色金属行业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与对策研究》

  · 《华南有色金属交易市场可行性研究报告》

  · 《华南有色金属交易市场商业计划书

  · 《全球公共采购交易服务中心暨光谷科技会展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

   会员服务

  课题研究:我们专注于中国大商品及衍生品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研究、战略规划与运营管理,致力于为大商品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全面业务解决方案和个性化服务。从事各级专项研究课题、企业专项研究课题、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研究编写。

  1、《中国大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概况统计(2014)》发布

  2、发改委《促进中国大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发展研究》课题启动

  3、分会行业标准编制研讨会暨会员单位恳谈会在京召开

  项目咨询:分会整合中国大商品及衍生品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领域专业的专家团队、高管团队、业务研究咨询团队和战略合作伙伴资源,为电子交易市场、批发市场、生产和流通企业等客户提供从平台战略规划、筹备建设、商业模式设计到运营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一体化和贴身化咨询服务。

  会议论坛: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服务社会的旨与,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分会通过与会员单位共同主办与协办各种会议、会展活动,为广大会员架起友谊的桥梁,搭建学习、交流、沟通、合作平台,广泛扩大行业与企业影响,提升行业社会地位。

  行业交流: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服务社会的旨与,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分会通过与会员单位共同组织开展多种行业研讨与交流活动,为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相互交流及商务合作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开展多种活动形式,广泛凝聚行业共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人才培训:分会拥有国内一流大商品现代流通业权威专家顾问团队、业务研究咨询团队和战略合作伙伴资源,以及富有多年理论和成功实践的行业精英与业务专家,可根据、行业与企业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人才培育计划与职业培训方案。

  行业活动:开展大中国行、大美国行等独具特色的活动,加业企业间的交流,促进行业先进模式和先进经验的与发展。

   入会申请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文件

  本会将秉承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服务的旨,发挥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和要求,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联合相关部委与科研机构,组织开展大商品现代流通模式研究、组织申报国家重大课题及科研立项、协助制(修)定本行业的国家、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加业法制建设与高素质人才培养,促进公开、公平、的市场秩序建立;组织国内、国际交流考察活动,表彰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会员及从业人员。现诚邀业内有代表性的企业和有关机构加入本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会条件

  能够本会,自觉遵守本会《大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工作规则》,自愿履行会员和义务,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在我国境内从事大商品商贸流通以及开展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二、入会程序

  1.按要求填写《大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一并邮寄或传真本会会员部;

  2.会员部收到入会资料进行核准录入后,按程序报批;

  3.经批准后,由会员部通知会员单位按通知提供的账号和会费标准,将当年会费汇入本会(请务必认真核对账号);

  4.收到会费后,我会出具正式,通过快递方式向入会单位颁发会员证书和会员标牌(标牌需单独缴纳制作费)。

   分会章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章程

  xxx章总则

  xxx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简称中物联大市场流通分会。英文名称 China Bulk Commodity Circul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Of CFLP,缩写形式为 CBCA 。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大商品商贸流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

  第本会的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会员的权益,开展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理,促进我国大商品交易市场流通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人事、财务、重要业务活动、对外交往以及接受捐赠等方面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会常设机构的办公地点设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会员的权益;

  (二) 组织和实施本行业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本行业发展规律与大商品现代流通理论,向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

  (三)协助制(修)定有关大商品现代流通的发展政策、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协助与配合相关部门对行业进行指导,加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的市场秩序建立;

  (四)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构建诚信体系,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水准。积极开展大商品现代流通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队伍素质;

  (五)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新兴业态和现代流通模式交流推广,总结本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表彰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会员及从业人员,推进本行业的企业与产业发展。。

  (六)促进大商品电子商务、加工配送、与企业采购、连锁经营、代理制、物联网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的技术、管理和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物流、采购分销和贸易流通的现代化;

  (七) 接受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本行业国内外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发展经济合作,对外贸易、技术开发、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合作与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八) 组织做好行业咨询评估、宣传推广、资质认定、知识产权、投融资及其他中介服务,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行业信息,组织国内外技术与信息交流合作,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主办相关行业报刊网站数字,编辑出版行业业务书籍等;

  (十)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增强本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

  (十一)承担部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委托的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十二)相关主管部门下达或会员交由本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工作规则,自愿履行会员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在我国境内从事大商品商贸流通以及开展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会。单位会员应委派业务主管xxx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

  (三) 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的;

  (四) 请求本会对其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五) 对本会工作的和监督的;

  (六)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制定的工作规则、准则、规范和规则等;

  (二)本会权益;

  (三)按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四)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本会提供有关资料;

  (六)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按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工作规则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和颁布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长远发展规划;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或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会员吸收事宜;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表彰、励对行业发展及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九)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xxx、三、五、六、七、八项,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理事会选举产生。xxx届会长、副会长人选由本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党的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 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为本会的当然副会长,其职责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秘书处职责为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

  (四)经理事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若干名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对本会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并组成专家委员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规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济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及管理办法另订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会及本工作规则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财务监管。

  第三十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执行。

  第六章工作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查同意,并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会由于完成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本会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规则于2013年4月28日xxx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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