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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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下午,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全国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稿新增,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下午,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全国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稿新增,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不得、消费者。在大众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利用其他商品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令

  中华人民国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 习

  2015年4月24日

   法律全文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xxx章 总则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总则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xxx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 广告应当真实、,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不得、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制定行业规范,加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规广告中应当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中华人民国广告法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xxx”、“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赌博、、恐怖、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

  (十一)法律、行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

  、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品、药品、医疗用毒xxx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规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规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在大众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规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大众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 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饮酒或者宣传无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或者暗示的性承诺;

  (二)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性承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布登记。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布者。

  第三十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布者依据法律、行规查验有关证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 广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规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文物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规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规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规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媒介广布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布者有本条xxx款、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布者、广告代言中华人民国广告法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利用广告推销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xxx款,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发布农作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xxx款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的;

  (二)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xxx款第四项,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xxx款第五项,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xxx款,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 违反本法第四十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规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的广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对、、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布者违反本法,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他人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风尚。

大众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新版内容

  2015年9月1日起,新版《广告法》正式实施,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与旧法相比,“新法”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尤其对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进行了严格限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将被代言三年,还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新《广告法》的一些条款有:

   发小广告

  新法规:滥发小广告最高罚3万

  新《广告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确保一键关闭。违反以上两种者,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儿童代言

  新法规:禁10岁以下儿童代言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等。

   明星代言

  各类明星将告别任性代言,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明星代言各类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药品在新广告法中这些情形将受到。

   保健广告

  对于保健食品广告,要求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2015新版亮点 亮点一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完善广告准则

  【变化】

  新的广告法内容更加丰富,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子等广告的准则。原来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增加到19种。

  【解读】

  没有新增内容时,对这些新加的种类进行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执行起来就比较困难。此前只有一些规章制度,没有相关法律方面的东西,现在新法把规章相关内容纳入其中,这是因为如医疗、保健食品等违法产生的后果很严重,加大了对消费者的力度。

   亮点二

  明确定义虚假广告

  【变化】

  新法明确虚假的宣传、引人的内容,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解读】

  按新法对虚假广告的界定,查处的虚假广告数量将会增多,对违法行为起到很大程度的作用。业内也有声音表示担忧,违法广告查处量骤增对广告界是一个。

   亮点三

  约束广告代言人

  【变化】

  现行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

  老百姓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比较反感。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消费者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这是国家的一种态度,和约束明星代言。

   亮点四

  烟草变相广告

  【变化】

  烟草广告数量占比较少,烟草广告秩序比较好。尽管如此,这次新广告法当中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在一切大众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变相发布违法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解读】

  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

   亮点五

  10岁以下不能代言

  【变化】

  新法10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代言广告。比如说在学校里面、幼儿园里面、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里面,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

  【解读】

10岁以下的孩子还不成熟,让他们做广告是一件很不负责任的事情。不少广告业内人士也认同该观点,那么小的孩子该上学就上学该玩就玩。[2]

   亮点六

  规范互联网广告

  【变化】

  在现行广告法当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这次对互联网广告有了,比如,互联网广告应一键关停,电子邮件未经同意不能发送。

  【解读】

  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互联网是新兴事物,不应该基于传统方式的,不能拘泥于传统,一定要新,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得很细,之后还应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亮点七

  加强对监管

  【变化】

  传媒作为载体,发布广告时承担重要责任。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和平台也作了严格,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发布违法虚假广告,过去根据广告费用罚款1到5倍,现在最高可以处罚200万元,加强对违法广告的。

  【解读】

  对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是很难承担的。此次新法增加了资格罚,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比如,医院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则吊销营业执照等。

   亮点八

  公益广告成责任

  【变化】

  大家通过能看到公益广告。这次把它写到法律里,作为一种的职责要发布,要承担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任。

  【解读】

  公益广告的发布应该大力发展,这对于塑造社会价值观起到了重要作用。公益广告要有一个好的平台让它发展。比如,形成公益广告库,给予制作者版权费等。

   亮点九

  监管不到位将追责

  【变化】

  除了工商其他部门也有监管之责。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

  治理违法广告需部门联动。比如,发布医药广告先要到食药监或卫生厅审批。除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活动的监管职责。

   亮点十

  可让广告业主自证清白

  【变化】

  这次新法增加了操作方面的一个亮点,就是工商部门有权让广告业主自证清白。

  【解读】

以前工商部门要证明广告业主违法还要自己去寻找,现在工商部门则有权让业主自证清白,不能证明就可依法处理,这是给予了工商部门在执法方面很大的便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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