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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概念 ​期货市场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多种期交易关系的总和。它是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高度组织化和高度规范化的市场形式。既是现货市场的延伸,又是市场的又一个高级发展阶段。从组织结构上看,广义上的期货市场包括期货交易所、结算所或结算公司、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员;狭义上的期货市场仅指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比较成熟的期货市...

  基本概念

期货市场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多种期交易关系的总和。它是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高度组织化和高度规范化的市场形式。既是现货市场的延伸,又是市场的又一个高级发展阶段。从组织结构上看,广义上的期货市场包括期货交易所、结算所或结算公司、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员;狭义上的期货市场仅指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比较成熟的期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是经济学中最理想的市场形式。所以期货市场被认为是一种较高级的市场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和交易规则的非盈利机构。交易所一般采用会员制。交易所的入会条件是很严格的,各交易所都有具体。首先要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由交易所调查申请者的财务的资信状况,通过考核,符合条件的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入会。交易所的会员席位一般可以转让。交易所的最高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下设董事会或理事会,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聘任交易所总裁,负责交易所的日常行政和管理工作

  

1.提供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在、公平和公开原则下顺利运行。

  2.提供公开的交易价格

  3.提供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标准,使交易有秩序进行。

  4.提供良好的通讯信息服务。

  5.提供交易和履约,使交易有作用。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交易所经营运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由全体会员共同决定。

  收入来源于会费。

   期货结算所

  当今期货结算所的组成形式大体有三种:

  1.结算所隶属于交易所,交易所的会员也是结算会员;

  2.结算所隶属于交易所,但交易所的会员只有一部分财力雄厚者才成为结算会员;

  3.结算所于交易所之外,成为完全的结算所。

  期货结算所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

  1.负责期货合约买卖的结算;

  2.承担期货交易的;

  3.监督实物交割

  4.公布市场信息。

  

期货结算所大部分实行会员制。结算会员须交纳全额金存放在结算所,以结算所对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期货结算所的最高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日常工作由总裁负责。

   简史介绍

  在期货市场(约150年前)兴起之前,农民们种植农作物,然后去市场上销售。但是因为无法预知市场需求量,供给量常常会超过需求,未出售的农作物只能任其在街上烂掉。同一件商品,如小麦,当其在反季供应缺乏时,价格却又会变得非常昂贵。

  19世纪中叶,中央粮食市场建成,以供农民出售其商品,其中就包括即时交货(现货交易)或远期交货。后者的合约或称远期合约即为现今期货合约的前身。事实上,此概念帮助许多农民避免了农作物及利润的亏损,也帮助稳定了非当季商品的供应和价格。

  

如今,期货市场已发展成为一家全球市场,它不仅可以交易农产品,还可以交易货币金融工具,如国债证券(证券期货)。它是农民、出口商、进口商、生产商和投机商的场所。现代科技使得世界各地均能看到商品价格,因此堪萨斯州的农民一样可以看到欧洲买家的报价。

   主要作用 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调节市场供求,减缓价格波动;

  2.为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3.促进该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

  4.有助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形成价格;

  2.对交易提供基准价格;

  3.提供经济的先行指标

  4.回避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商业风险;

  5.降低流通费用,稳定产销关系;

  6.吸引投机资本;

  7.资源合理配置机能;

  8.达到锁定生产成本、稳定生产经营利润的目的

   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与控制是交易所的首要任务

纵观国际期货市场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风险管理是期市组织者和管理者不可回避的问题,期市不同发展阶段都面临着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艰巨任务。国际金融界和期货界的英国巴林银行破产案、日本大和银行国债案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1.风险管理的成因与表现

  

风险管理是包括交易所、经纪公司等社会方方面面极为关注的一个话题。风险来自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总的来讲,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同期货市场正常运作过程中一般情况相联系的那些风险,其集中表现为价格波动的风险。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最基本而又重要的一种风险。从期货市场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又可分为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代理风险、技术风险和政策风险

  2.风险控制系统设计

  风险控制系统的设计应一般原则与具体情况相结合这里所说的一般原则是指国际期货行业在长期实践中已经摸索出来的一些稳定成型的东西,比如金制度逐日盯市涨跌停板制度和头寸制度等。在中国期货市场及交易所的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具体情况是采用计算机集中动竞价交易

   交易系统的风险管理

  1.资金风险管理

  从目前交易所实行的结算制度来看,郑交所会员的资金进入市场后分成两块,一块是必须存放在交通银行郑商所支行作为会员的自有帐户;另一块划入交易所在交通银行郑商所支行的结算准备金帐户,这部分资金决定了会员当日交易可开仓的数量,是交易所给予会员头寸的依据。交易所对会员金帐户的资金进行控制,同时对会员自有帐户上的资金变动进行及时的了解和掌握。

  2.涨跌停板制

  3.强制平仓

  当会员单位因不能如期追加金,持仓量超过最高允许持仓数或发生其他违反交易所的行为,对市场安全运行构成,交易所将以市场价格强制平仓。

   结算系统的风险管理

  1.金制度

  

所谓金制度,就是按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参与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金。履约金是用来作为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其额度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0%。金水平随市场交易风险大小而调整,在价格波动较大要求较高的金水平,而在价格波动较小时要求的金水平较低。

  2.每日结算制度

  所谓每日结算制度,亦即每日无负债制度,逐日盯市制度,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之后,交易所结算部门先计算出当日各期货合约结算价格,核算出每个会员每笔交易的盈亏数额,借以调整会员的金帐户,将盈利作记入帐户的贷方,将亏损记入帐户的借方。若出现金帐户上贷方金额低于金水平,交易所就通知该会员在限期内缴纳追加金。以达到初始金水平,否则,就不能参加下一交易日的交易。这种结算方式又称为逐日盯市。

   管理体系

  根据国外的经验,期货市场的管理应由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期货市场内部管理三个层次共同构成完整的的管理体系。

  1.监管。

  2.期货业协会

  3.期货市场内部自律化管理。

   1.交易所内部的管理制度

  1.会员制。

  2.金制度。

  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4.涨跌停板额制度。

  5.交易头寸制度。

  6.定点交割制度

  7.大户申报制度。

  8.仲裁与处罚制度。

   2.期货结算所的规章制度

  1.登记结算制度。

  2.风险处理制度。

  3.开仓押金制度。

   3.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制度

  1.登记注册制度。

  2.财务制度。

  3.防止欺诈制度。

   基本制度

  (1)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金。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xxx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2)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3)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xxx波动,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4)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平仓或提高金比例。

  (5)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6)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7)平仓制度

  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金不足并未在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产生发展 世界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国际贸易普遍开展,世界市场逐步形成,市场供求状况变化更为复杂,仅有一次性地反映市场供求预期变化的远期合约交易价格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要求有能够连续地反映潜在供求状况变化全过程的价格,以便广大生产经营者能够及时调整商品生产,以及回避由于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产生的价格风险,使整个社会生产过程顺利地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期货交易就产生了。

  

最初的期货交易源于16世纪的日本,大阪。在日本的大米市场得到了发展。直到19世纪,仍是日本独有,后来渐渐被全世界效仿。

  1848年美国的82位商人为了降低粮食交易风险,发起组建了期货交易所(CBOT),CBOT的成立,标志着期货交易的正式开始。1865 年,CBOT 推出了标准化合约并实行了金制度;1882 年,CBOT 开始允许以对冲方式免除履约责任; 1925 年,期货交易所结算公司( BOTCC )成立,同时期货交易所的所有交易都要进入结算公司结算。至此,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开始形成。

  

期货交易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是在现货远期合约交易发展的基础上,基于广大商品生产者、贸易商和加工商的广泛商业实践而产生的。1833年,已成为美国国内外贸易的一个中心,南北xxx之后,由于其优越的地理而发展成为一个交通枢纽。到了19世纪中叶,发展成为重要的农产品集散地和加工中心,大量的农产品在进行买卖,人们沿袭古老的交易方式在大街对面讨价还价进行交易。这样,价格波动异常剧烈,在收获季节农场主都运粮到,市场供过于求导致价格暴跌,使农场主常常连运费都收不回来,而到了第二年春天谷物匮乏,加工商和消费者难以买到谷物,价格飞涨。实践提出了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以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跌,需要建立更多的储运设施。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谷物生产地的经销商应运而生。当地经销商设立了商行,修建起仓库,收购农场主的谷物,等到谷物湿度达到标准后再出售运出。当地经销商通过现货远期合约交易的方式收购农场主的谷物,先储存起来,然后分批上市。当地经销商在贸易实践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他需要向银行xxx以便从农场主手中购买谷物储存,在储存过程中要承担着巨大的谷物过冬的价格风险。价格波动有可能使当地经销商无利可图甚至连成本都收不回来。解决这两个问题的xxx的办法是未买先卖,以远期合约的方式与的贸易商和加工商联系,以转移价格风险和获得xxx,这样,现货远期合约交易便成为一种普遍的交易方式。

  然而,的贸易商和加工商同样也面临着当地经销商所面临的问题,所以,他们只肯按比他们估计的交割时的远期价格还要低的价格支付给当地经销商,以避免交割期的价格下跌的风险。由于贸易商和加工商的买价太低,到去商谈远期合约的当地经销商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去寻找更广泛的买家,为他们的谷物讨个好价。一些非谷物商认为有利可图,就先买进远期合约,到交割期临近再卖出,从中盈利。这样,购买远期合约的渐渐增加,改善了当地经销商的收入,当地经销商支付给农场主的收入也有所增加。

  1848年3月13日,xxx个近代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CBOT)成立,期货交易所成立之初,还不是一个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所,还只是一个集中进行现货交易和现货中远期合约转让的场所。

  

在期货交易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两次堪称的变革,一是合约的标准化,二是结算制度的建立。1865年,期货交易所实现了合约标准化,推出了xxx批标准期货合约。合约标准化包括合约中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以及付款条件等的标准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反映了最普遍的商业惯例,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非常方便地转让期货合约,同时,使生产经营者能够通过对冲平仓来解除自己的履约责任,也使市场制造者能够方便地参与交易,xxx提高了期货交易的市场流动性。期货交易所在合约标准化的同时,还了按合约总价值的10%缴纳交易金。

  

随着期货交易的发展,结算出现了较大的困难。期货交易所起初采用的结算方法是环形结算法,但这种结算方法既繁琐又困难。1891年,明尼亚波里谷物交易所xxx个成立了结算所,随后,交易所也成立了结算所。直到现代结算所的成立,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才算产生,期货市场才算完整地建立起来。因此,现代期货交易的产生和现代期货市场的诞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内在要求。

  从1848 年到 20 世纪 70 年代,期货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是商品期货,他们可以分为以小麦、玉米大豆等为代表的农产品期货;以铜、铝、锡、银等为代表的金属期货和以原油、汽油、丙烷等为代表的能源期货三大类型。

  

上世纪 70 年代,利率、股票和股票指数、外汇金融期货相继推出,而美国长期国债期货期权合约于 1982 年 10 月 1 日 在 CBOT 的上市,又为其他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交易开辟了一方新天地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情况

  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末,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xxx个时期 :方案研究和初步实施阶段( 1988-1990 年)

  1990 年 10 月,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xxx个商品期货市场正式启动。

  第二个时期 :迅猛发展阶段( 1990-1993 年)

  到 1993 年下半年,全国期货交易所达 50 多家,期货经纪机构近千家,期货市场出现了盲目发展的迹象。

  第三个时期 :治理整顿时期( 1993-1998 )

  1993 年 11 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1994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关于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开始对期货交易所进行全面审核,到 1998 年, 14 家交易所重组调整为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三家; 35 个期货交易品种调减为 12 个;兼营机构退出了期货经纪代理业,原有的 294 家期货经纪公司缩减为 180 家左右。

  

1999 年 9 月,一个条例、四个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构建了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监管框架。这样,在经过几年较大力度的结构调整和规范整顿,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四个管理办法为主的期货市场规划框架基本确立,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三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期货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期货投资者越来越成熟和,整个市场的规范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我国期货市场交易量有了比较大的下滑,但是从 2000 年开始,期货市场逐步走出低谷。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已经成为亚洲xxx,世界第二的铜期货交易中心, 2003 年的成交量达到 11166.29 万吨, 10 年内增长了 50 多倍。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品种的交易量在 2003 年达到了 2818.80 万吨,已经成为亚洲xxx,世界第二的大豆期货交易中心,成交量仅次于美国的 CBOT 。

  

2004 年 1 月 31 日 ,国家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对期货市场的政策也由规范整顿向稳步发展转变。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纷纷参股期货公司,使期货行业获得新的资金流入。大米、股指期货等新品种也即将推出。在我国加入 WTO 、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之际,作为发现价格和 规避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期货市场将对中国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其无可替代的作用。

   相关信息 我国期货市场主要问题

(一)、期货市场规模和上市交易品种有限,影响了期货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

  (二)、期货市场投机成分过重,期货市场总体效率不高。

  1.根据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期货市场是属于“不完全市场”的范畴。在这种市场,商品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卖双方对未来价格的预期,正因为期货市场品种少,不仅使大量需要规避价格风险的企业没有适合的风险规避场所,也成了不投机的根源。

  

2.期货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功能是使各种生产者和工商业者能够通过套期保值规避价格风险,从而于现货市场的经营。

  3.市场参与者不够成熟。

  (三)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工具缺乏,机制有待完善。

  (四)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五)期货理论研究不受重视,不能及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的深层次问题。

  什么是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future market )

  

广义上的期货市场包括期货交易所、结算所或结算公司、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员;狭义上的期货市场仅指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比较成熟的期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是经济学中最理想的市场形式。所以期货市场被认为是一种较高级的市场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期货市场是交易双方达成协议或成交后,不立即交割,而是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进行交割的场所。

  期货市场基本上是由四个部分组成。即

  

1.期货交易所;

  2.期货结算所;

  3.期货经纪公司;

  4.期货交易者(包括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

   我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

1.法律。即由全国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关于期货市场的基本法律。我国《期货交易法》正在起草,目前已形成该法草案第三稿。《期货交易法》作为期货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应加快立法进程,早日颁行,以实现尽早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期货法规体系。

  2.行规。即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行规对规范我国期货市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构成调控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67号发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3.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或“部委规章”,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其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期货监管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期货市场的规章,如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管理办法、通知等。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和行规。

  

4.地方性法规。即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xxx部关于期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5.地方性规章。据我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可以制定规章,通称“地方性规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发布的《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从效力上看,地方性规章在整个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与法律、行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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